○備荒考中
洪武元年八月詔曰:今歲水旱去處所在,官司不拘時限,從實踏勘實災,租稅即與蠲免。
永樂九年七月,戶部言:賑北京臨城縣饑民三百餘戶,納糧三千七百石有奇。上曰:國家儲蓄,上以供國,下以濟民。故豐年則斂,凶年則散。但有土有民,何憂不足。今後但遇水旱民饑,即開倉賑給,無令失所。
洪熙元年正月詔曰:各處遇有水旱災傷,所司即便從實奏報,以憑寬恤,毋得欺隱,坐視民患。
宣德二年十一月詔曰:各處鹽糧稅糧,除宣德二年以來未完者,依例徵納。其宣德三年稅糧鹽糧,以十分為率,蠲免三分。
宣德三年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