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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观政要译注
赦令第三十二
唐 · 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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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导读
       “赦令”,乃减免罪刑或赋役的命令,是宽恕赦免的恩典。但如果使用过滥,则会带来很多弊病。太宗认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律法应该稳定划一,不能互相抵触,这样执法时才能做到公允平等。赦免令,更不能随意颁布,赦免越多,就会使犯罪的人心存侥幸,达不到刑罚惩恶劝善的目的。因此,太宗慎用赦免令,意在维持社会法制的稳定。
       贞观七年,太宗谓侍臣曰:『天下愚人者多,智人者少。智者不肯为恶,愚人好犯宪章。凡赦宥之恩1,惟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2。」凡养稂莠者伤禾稼3,惠奸宄者贼良人4。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5。又蜀先主尝谓诸葛亮曰6:「吾周旋陈元方、郑康成之间7,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故诸葛亮理蜀十年不赦,而蜀大化。梁武帝每年数赦,卒至倾败。夫谋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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