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导读
刑罚的本意,在于惩治罪恶、鼓励善行。因此,刑罚不在多重,重要的是能达到教化的目的。太宗认为使用刑罚要特别谨慎,要无偏无私,尤其对死刑判决要特别谨慎,要求执法者要五次复奏。同时太宗总结历史教训,告诫官员要自律,处理公务要“如履薄临深,战战栗栗,用周文小心”,不要“危人自达,以钓声价”。由于贞观年间用刑宽大公平,所以社会才得以安宁,监狱也曾经几乎闲置不用。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劾,欲成其考课1。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2,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九卿议之3,如此,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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