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4年2月)综观以上所列,则吾中国人之缺点,可得而论次矣。
一曰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窃尝论之,西方阿利安人种之自治力,其发达固最早,即吾中国人之地方自治,宜亦不弱于彼。顾彼何以能组成一国家而我不能?则彼之所发达者,市制之自治;而我所发达者,族制之自治也。
试游我国之乡落,其自治规模,确有不可掩者。即如吾乡,不过区区二三千人耳,而其立法、行政之机关,秩然不相混。他族亦称是。若此者,宜其为建国之第一基础也。
乃一游都会之地,则其状态之凌乱,不可思议矣。凡此皆能为族民不能为市民之明证也,吾游美洲而益信。彼既已脱离其乡井,以个人之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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