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2月22日)
立法、行法、司法,诸权分立,在欧美日本,既成陈言,妇孺尽解矣。然吾中国立国数千年,于此等政学原理,尚未有发明之者。故今以粗浅平易之文,略诠演之,以期政治思想普及国民。篇中虽间祖述泰西学说,然所论者,大率皆西人不待论而明之理,自稍通此学者观之,殆如辽东之豕,宋人之曝,只觉词费耳。然我四万万同胞中,并此等至粗极浅之义而不解者,殆十而八九焉,吾又安敢避词费而默然也。学者苟因此益求精焉深焉者,则菅蒯之弃,固所愿矣。
第一节论立法部之不可缺国家者人格也。(有人之资格谓之人格。)凡人必意志然后有行为,无意志而有行为者,必疯疾之人也,否则其梦呓时也。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
泰西政治之优于中国者不一端,而求其本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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