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十一 告子上凡二十章。
告子曰:“性,犹杞柳也;义,犹桮棬也。以人性为仁义,犹以杞柳为桮棬。”桮,音杯。棬,丘圆反。○性者,人生所禀之天理也。杞柳,柜柳。桮棬,屈木所为,若卮匜之属。告子言人性本无仁义,必待矫揉而后成,如荀子性恶之说也。孟子曰:“子能顺杞柳之性而以为桮棬乎?将戕贼杞柳而后以为桮棬也?如将戕贼杞柳而以为桮棬,则亦将戕贼人以为仁义与?率天下之人而祸仁义者,必子之言夫!”戕,音墙。与,平声。夫,音扶。○言如此则天下之人皆以仁义为害性而不肯为,是因子之言而为仁义之祸也。
先单说义,次兼说仁义,便是告子仁内义外根苗,陈定宇以为脱一“仁”字[1],犹颟顸在。
先说义,后言仁义,告子意中先有义外论头在,故其“为”字亦指“义”字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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