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長孫無忌等 撰
雜律上【凡三十四條】
疏里悝首制經法而有雜法之目逓相祖習多歷年所然至後周更名雜犯律隋又去犯還為雜律諸篇罪名各有條例此篇拾遺補闕錯綜成文班雜不同故次詐偽之下
坐贓致罪
諸坐贓致罪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謂非監臨主司而因事受財者】與者减五等疏義曰贓罪正名其數有六謂受財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強盗竊盗并坐贓然坐贓者謂非監臨主司因事受財而罪【闕】 故名坐贓【闕】 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假如被人侵損【闕】 因而受財之類兩和取與於法並違故與者减取人五等即是彼此俱罪其贓沒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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