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長孫無忌等 撰
職制上【凡二十三條】
疏義曰職制律者起自於晉名為違制律爰至高齊此名不改隋開皇改為職制律言職司法制備在此篇宫衛事了設官為次故在衛禁之下
官有員數
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疏義曰官有員數謂内外百司雜任以上在令各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格令無員妄相署置注云謂非奏授者即是視六品以下及流外雜任等所司判補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若是應奏授詐而不實者從詐假法如不合置官而故剩奏授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