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王與之 撰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薛平仲曰自大師至眡瞭既以掌奏歌之節則夫因其聲之所合逹其聲之所寓度數齊量要必有托而可考此典同已下之官所以繼此也雖然樂器之制攷之於六律六同典同則掌六律六同之和者也律同不可偏廢而官特曰典同何哉盖樂以統同為貴十有二律之相配必分其六以為同取諸陰陽之合也【○鄭鍔曰名官不以律而取同為名同陰律也陽律主乎倡而陰律和之陰之為氣隱伏而不出其為聲忽微而難調名官以典同同則和和則器可制】陰陽合則生生之理為不息故典同掌其和以為樂器先用以為十有二辰之鐘次用以為十有二辰之鎛度數齊量定於此而後樂器從之然以磬為聲固衆聲之所依也而金奏有所不可缺則鐘次之笙之為聲固下管之所先也所以鼓其金奏者有所不可廢則以鏄鐘次之笙磬遞發於樂作之時鐘鏄交鳴於作樂之際此鼓鐘必曰笙磬同音韶樂必曰笙鏞以閒節奏相承有自來矣
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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