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選舉
新選舉制,別於歷代取士官人之法。清季豫備憲政,倣各國代議制度,選舉議員,博採輿論。議員選舉有二:曰資政院議員選舉,曰各省諮議局議員選舉。自辛丑回鑾,朝廷銳意求治,派大臣赴各國考察政治,設考察政治館。命甄擇各國政法,斟酌損益,候旨裁定。光緒三十二年七月,詔曰:「考察政治大臣載澤等回國陳奏,國勢不振,由於上下相暌,內外隔閡;而各國所以富強,在實行憲法,取決公論。今日惟有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廓清積弊,明定責成,以豫備立憲基礎。俟規模初具,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各省將軍、督、撫曉諭士庶人等,各明忠君愛國之義,合羣進化之理,尊崇秩序,保守和平,豫備立憲國民之資格。」九月,慶親王奕劻等遵旨核議釐定官制,以「立憲國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並峙,各有專屬,相輔而行。立法當屬議院,今日尚難實行。請暫設資政院,以為豫備」。詔如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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