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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译注
卷三
北宋 · 沈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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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钧石之石,五权之名(1),石重百二十斤。后人以一斛为一石(2),自汉已如此,“饮酒一石不乱”是也。挽蹶弓弩(3),古人以钧石率之(4);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今之武卒蹶弩,有及九石者,计其力,乃古之二十五石,比魏之武卒,人当二人有余。弓有挽三石者,乃古之三十四钧,比颜高之弓(5),人当五人有余。此皆近岁教养所成。以至击刺驰射,皆尽夷夏之术,器仗铠胄,极今古之工巧。武备之盛,前世未有其比。
       【注释】
       (1)五权:五种重量的单位,即铢、两、斤、钧、石(汉代读为shí,后改作dàn)。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
       (2)斛(hú):古代量器名,一般十斗为一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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