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级差地租,而且这种级差地租都遵循着和农业级差地租相同的规律。凡是自然力能被垄断并保证使用它的产业家得到超额利润的地方(不论是瀑布,是富饶的矿山,是盛产鱼类的水域,还是位置有利的建筑地段),那些因对一部分土地享有权利而成为这种自然物所有者的人,就会以地租形式,从执行职能的资本那里把这种超额利润夺走。至于建筑上使用的土地,亚·斯密已经说明,它的地租的基础,和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的基础一样,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2、3节)。这种地租的特征,首先是位置在这里对级差地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例如,这对葡萄种植业和大城市的建筑地段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其次是所有者的明显的完全的被动性,他的主动性(特别是在采矿业)只在于利用社会发展的进步,而对于这种进步,他并不象产业资本家那样有过什么贡献,冒过什么风险;最后,是垄断价格在许多情况下的优势,特别是对贫民进行最无耻的剥削方面的优势(因为贫民对于房租,是一个比波托西银矿对于西班牙,更为富饶的源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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