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两章已经看到,利息最初表现为、最初是、并且实际上始终不外是利润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部分是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即产业家或商人,在他不是使用自有的资本而是使用借入的资本时,必须支付给这个资本的所有者和贷出者的。如果他只使用自有的资本,利润的这种分割就不会发生;利润就会全部归他所有。事实上,如果资本的所有者亲自把资本用于再生产过程,他们也就不会参与决定利息率的竞争。这一点已经可以说明,利息的范畴(没有利息率的决定,就不可能有这个范畴)同产业资本本身的运动无关。
“利息率的定义可以表述为:它是贷出者同意接受的、并且是借入者为在一年内或任何一个或长或短的期间内使用一定数额货币资本而支付的比例金额……如果资本的所有者亲自把资本用于再生产,他就不能算在这样一种资本家里面,这种资本家和借入者人数之间的比例决定利息率。”(托·图克《价格和流通状况的历史》1838年伦敦版第2卷第355、3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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