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者
在此一方式下,集体的协约包含了公私双方的相互责任,不妨说,每个人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在此,那种认为一个自主的个人不能真正地去和自己达成任何约定以限制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常识并不适用,对自己的义务和对自己作为一部分的整体的义务之间,还有很大的差别。
还要指出的是,虽然考虑到每个人的双重义务,公众决定可以要求每个臣民服从主权者,但是他们不能为主权者强加任何义务。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既然它只能作为单一的个体考虑,此种情形类似于自主的个人不能和自己达成任何约定以限制自己的情形。可见,不会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基本法来约束作为整体的人民-就是社会契约也不例外。这并不是说政体不能对其他事物有所义务,只要它不破坏社会契约;对外,政体只是一个不可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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