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裁官制
法律的缺乏弹性,使它对具体事件难有圆通,在某些情形下这会极具危险,甚至在危机的时候导致国家的灭亡。法律手续的次序和考量需要时间,而这些时间并不总是为条件所允许。现实会出现无数情形而立法者不曾写明条文;懂得他们不可能预见一切,这本身就是预见性的重要一部分。
因此不应该试图使政府机构太过强大,它们的运作应该可以暂时停止。就是斯巴达有时也停止过其法律的实施。
但是,只有在面对非常巨大的危险时,对它的权重才能超过公共秩序重组的危险,只有当国家面对生死存亡时,法律的神圣权力才应该被暂停行使。在此罕见而明显的情形下,可由一个特殊法案订出条款来提供公共安全的保护,就是把这一责任放在一个最可信赖的人手中。依危险的性质,这种责任可以用下述两种方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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