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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
第二册   第五章
法国 · 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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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和死的权利
       也许有人会问,个人本无权抛弃自己的生命,他又如何有权把这样的权利转移给主权者?并不是这个问题太难回答了,而是这个问题问的方法不对。每个人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冒生命危险的权利。当人为了逃避火灾而从窗口跳出时,难道别人会说这是自杀吗?难道能指责在海难中死去的人犯罪,就因为他早知海上的危险吗?
       社会契约的目的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为了这一目的,人也就必须有相应的手段。这里的手段是和危险以至生命损失分不开的。任何人如果要保障自己而牺牲他人,他也就必须在需要的时候也为他人牺牲生命。当法律要公民冒一定的危险,公民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了;当政府说为了国家你必须献身,他也只得杀身成仁,因为这是他一直在安全中生活的条件,因为他的生命已不再是一种天然产物,也是国家的有条件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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