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经讲到,这样的村子,是没有法定地位的。因为与这种功能性的地域性群体并行存在的有一个行政体制,它是强加于村的组织之上的。我把这两种体制分别称之为事实上的体制和法定的体制。它们两者之间不相符合。在本节我将描述这个法定的体制,并把与事实上的体制相比较,以观察它们的差异。
新的行政体制叫做“保甲”。保甲是个旧词。政府最近有意要恢复一种古老的行政体制。这种体制是宋朝(公元960~1276年)的行政改革者建议的。这个古老的体制究竟实行到什么程度是另一个问题。但对这个村子来说,它完全是新的。村长解释说,新体制的实施准备,最近方告完成。它从来没有在人们的记忆中存在过。他说,镇长把村民都传唤去,告诉他们要按照县政府的规定来安排他们各户在行政组织中的地位,这件事已经完成了。为了要研究保甲制,必须从法令全书中找出它的意图,以及政府在保甲组织中所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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