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翰 林 學 士 歐 陽 修 撰
刑法志第四十六
古之為國者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知爭端也後世作為刑書惟恐不備俾民之知所避也其為法雖殊而用心則一盖皆欲民之無犯也然未知夫導之以德齊之以禮而可使民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律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第一曰名例二曰衛禁三曰職制四曰戶婚五曰廐庫六曰擅興七曰賊盗八曰鬭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斷獄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者捶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扑作教刑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撃也書曰鞭作官刑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入於罪隸任之以事置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重有年數而捨四曰流書云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宥之于遠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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