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翰 林 學 士 歐 陽 修 撰
志第十七上
歷志
開元九年麟德歷署日蝕比不效詔僧一行作新歷推大衍數立術以應之較經史所書氣朔日名宿度可考者皆合十五年草成而一行卒詔特進張說與歷官陳玄景等次為歷術七篇略例一篇歷議十篇玄宗顧訪者則稱制旨明年說表上之起十七年頒于有司時善算瞿曇譔者怨不得預改歷事二十一年與玄景奏大衍寫九執歷其術未盡太子右司禦率南宫說亦非之詔侍御史李麟太史令桓執圭較靈臺候簿太衍十得七八麟德纔三四九執一二焉乃罪說等而是否決自太初至麟德歷有二十三家與天雖近而未密也至一行密矣其倚數立法固無以易也後世雖有改作者皆依倣而已故詳録之略例所以明述作本旨也歷議所以考古今得失也其說皆足以為將來折衷略其大要著于篇者十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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