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的修订 唐王朝的法规,有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就是规定罪名和刑罚的法典。“令以设范立制”,是对于各种重要制度所作的规定(1)。“格以禁违正邪”,是根据有关制敕,按照六部二十四司的职掌分类编辑的百官办事准则(2)。“式以轨物程事”(《唐六典·刑部郎中》),是官署行政条例(3)。四者相辅而行,而以律为主,令补律的不足,格、式辅律、令的施行。
下面着重讲《唐律》。
唐自高祖初取关中,即下令废除隋炀帝时期的苛法,悉从简易。武德元年(公元618年),诏大臣增损隋开皇律令,制成新律。武德七年,又命臣下加以修订,计五百条,分为十二卷,称《武德律》。唐太宗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诏大臣房玄龄与学士、法官重加修撰,称《贞观律》。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又诏大臣长孙无忌等加以删定,称《永徽律》。为使全国司法机关判刑划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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