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的破坏 均田制是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它的能够存在,决定于农业技术水平相对地说还比较低下,商品货币也还不太发展的情况。到了唐中叶,农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也有了初步的发展,这就使农村内部急遽分化,私家田庄获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土地兼并在迅速进行,均田制就在这种情况下逐渐瓦解了。
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僧侣通过各种方式兼并土地,这是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必然结果。唐代均田制下的永业、口分田,虽然法令上规定不准买卖,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田令》中也规定“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田虽然明文规定“不得贴赁及质”,但是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的情况下,亦可以通融“听贴赁及质”。《田令》上固然明文规定“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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