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法的实施 司马炎在灭吴之后(公元280年),由于政治上重见统一,而且由于中原地区农业生产的复苏,生产力向前发展,含有军事意味的屯田制,不能在平时普遍施行于全国。在一个统一国家之内,对国家编户齐民(他们不是小农农村的自耕小农,便是民屯中的屯田客)不必要有两种待遇,为了适当调整屯田制度下三七、二八分不合理的超额租课关系下所造成的生产萎缩现象,为了扩大兵役的负担面,对于过去民屯中只耕田不作战的屯田客也加上兵役和力役的负担,尤其是为了贯彻曹魏以来户调制的基本精神——对耒耜机杼同时进行剥削,因此在占田制颁布以前,曾经两次下令,第一次在魏咸熙元年(公元264年),“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三国志·魏志·陈留王纪》);第二次在晋泰始二年(公元266年)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屯田客也恢复为州郡编户齐民中的自耕小农的身份,和州郡编户齐民一样,负担田租、户调、力役等封建义务。在屯田客变成州郡编户齐民之后,由于他们刚从三七、二八分的超额租课剥削关系之下解放出来,在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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