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的田租户调令 从东汉末年起,自耕小农对政府负担田租、户调、力役三项封建义务。
从东汉中叶以来,政府调发实物,尤其调发缣、帛等实物,逐渐增多。如桓帝本初元年(公元146年),“河内一郡尝调缣、素、绮、縠才八万余匹,今乃十五万匹”(《后汉纪》);到了献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兖、豫二州“录户调”,“收其绵、绢”(《三国志·魏志·赵俨传》);略定河北后,在建安九年,操又下令“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这就是田租户调令的正式颁布。
户调制的剥削对象是小农农村的小生产者,而户调制的剥削形式则是从两汉时代的人头税演变而来的。
汉代于徭役之外,本有所谓“口赋”及“算赋”等人头税:“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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