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宗皇帝
方田
熙宁五年八月,诏司农以方田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1],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岁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据其方庄账籍,验地土色号,别其陂原、平泽、赤淤、黑坛之类凡几色。方量毕,记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账付之,以为地符。
地符[2],见七年四月四日,合去彼存此[3]。
均税法,以县租额税数,每以旧收蹙零数均摊于元额外,辄增数者禁之。若丝绵、绸绢之类,不以桑柘有无,止以苗亩为定,仍豫以示民。毋胥动以浮言。辄有斩伐荒地、以见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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