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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咨议局章程
五、安徽谘议局常驻员互守规约   第二章 议事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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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常驻议员之协议,遵照谘议局章程第十二条,并按照本局议事细则第九十五条至一百四条办理。
       第三条 协议会以每月初二十六等日为定期,如有急应协议事件,由议长临时召集。
       第四条 急应协议之事件发生时,议长如未召集,常驻议员得以同意请示召集。
       第五条 常驻议员非经请假或临时有不得已事故者,不得阙席。
       第六条 协议会发言不限次数,但不得有二人以上同时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