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议会另举起复员,及特交书记长起草者,即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照办。
第三十五条 本局会期内,凡议会提议之案,及审查会审查之事件,每事归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
第三十六条 本局闭会后,凡常驻议员承接议会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
第三十七条 凡本局外来文件由本课接收,按日录由登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阅办理,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件分别归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经议长、副议长于稿上签押后方可誊缮,送书记处加盖关防或图章发行。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