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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咨议局章程
三、办事处办事细则   第五章 文牍课职务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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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局一切文件不由议会另举起复员,及特交书记长起草者,即由本课拟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定照办。
       第三十五条 本局会期内,凡议会提议之案,及审查会审查之事件,每事归作一起卷宗而保存之。
       第三十六条 本局闭会后,凡常驻议员承接议会交付之事件,亦每事分卷保存。
       第三十七条 凡本局外来文件由本课接收,按日录由登簿,会同书记长呈议长、副议长核阅办理,其应归作卷宗者,将原件分别归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 凡本局发出文牍函电,经议长、副议长于稿上签押后方可誊缮,送书记处加盖关防或图章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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