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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咨议局章程
一、议事细则   第七章 常驻议员
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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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本局常驻议员应办事件,非经协议不得以本局之名义行之。
       第九十六条 本局常驻议员每月至少应开协议会二次,其期日由议长或常驻员五人以上之同意定之。
       第九十七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非有常驻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不得开议。
       第九十八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之议事,以到会常驻议员过半数之取决为准,可否同数,则取决于议长。
       第九十九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除由议长、主席外,副议长同列议决之数,议长如有事故得以副议长代之。
       第一百条 常驻议员协议会开会时禁止旁听,但经协议会认许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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