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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志台湾府
盐法
清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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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朝福建盐行西路延平府、建宁府之建安、瓯宁、建阳、崇安、浦城五县、邵武府,东路福州府之罗源、古田、屏南三县、建宁府之松溪、政和二县、福宁府,南路福州府闽、侯官、长乐、福清、连江、闽清、永福七县、兴化府、泉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惟台湾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台湾府兼管,官收官卖,以闽浙总督总理,福建盐法道专理。
       乾隆五十五年,议准福建台湾原定额余盐觔之外,所有埕底泥盐,带土刮收,每年约可得二万石,拨台湾、凤山、嘉义、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厅县销售,每年应征课银一千八百一十八两一钱八分二厘,按数征输入册奏销。
       道光四年闰七月,奏准台湾府匀销内地南靖、长泰二县引盐。
       总督赵慎畛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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