赐复
顺治十一年,诏免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逋赋。十三年,诏免顺治八、九两年直省地丁钱粮逋赋。
康熙三年,诏顺治十五年以前民欠各色赋税悉除之。四年,诏免顺治十六、十七、十八三年逋赋。二十五年,免福建二十六年秋冬、二十七年春夏额赋。四十五年,诏免天下逋赋;有已征在官者,即抵本年正赋。四十九年,通免天下康熙五十年钱粮。五十年,免台湾府明年租榖。五十二年,谕免天下明年房地租税及积年逋欠。五十九年,免台湾府番民银粟。
雍正二年,谕恩诏议免各省钱粮,自康熙十八年至四十五年止,着加恩将五十年以前旧欠银米等项,均察明豁免。六年,谕免福建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逋赋三十三万八千余两;其有已征在官者,除明年正赋。十年,除台湾彰化县雍正八年未入银榖,以凶番初定,纾民力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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