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
各国初定通商条约,措辞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实皆利已以损人也。骤观之几莫能辨。惟强与强遇,则熟审两国所获之利益足以相当而后允准,否则不从。
若一强一弱,则利必归强,而害则归弱。甚至有不谙他国强弱之势而误以弱为强、甘受其制,而因受其害者。故洋务不可不明也,而明洋务尤必兼明商务,盖条约中交涉商务者为多。
我国昔与外国所立条约,受害甚深,事事悉为人所掣肘。同治八年,总署与英法更修条约,各节所论“洋货入内地税单”一事,只能保单内所开之货由通商口岸至单内所指之地,沿途免征税厘。若已到单内所指之地后,该货即与无单之货无异。“厘捐”一事,中国既为自主之国,其如何征收,应听自便,如他国前来干预阻碍,实不能谓之公允。“管辖”一事,条约内不归管辖之条,非准由洋人将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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