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把人质当作抵押,在中国作为一种制度一直存在到17世纪中叶。从《左传》中所记录的公元前720年有名的周郑之间的人质交换[1],到1637年至1645年间朝鲜向满族统治者派送人质[2],可以引证出为数众多的交换人质或者派送人质的例子。汉族和异族的王朝都发现这个制度很有用处。
中国历史上的人质可以多少有些武断地区分为如下几类:
1.交换人质——以保障两个国家或两个不同集团之间的友好关系。
2.单方人质——以保障顺从和忠诚。
a.外部人质,可以是两方中的一方在谈判休战或投降时向另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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