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中,共有四种起源于佛教寺庙或者和佛教寺庙[2]有密切关联的募钱制度,它们是当铺、资金互助协会(译按即合会)、拍卖性销售、出售抽奖券。佛教寺庙之拥有并经营当铺,可回溯到公元5世纪。资金互助协会至迟在唐代就与寺庙有紧密关联。有可能更早,但至迟在唐、宋、元代,去世僧侣的个人物品就在寺庙中拍卖,在元代则由寺庙发行抽奖票以募集资金。
典当业和资金互助协会已经变成了在寺庙共同体以外的普遍做法,而且成为那些急需花钱的人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其他两种制度,似乎并没有这样一种显著而又连续不断的记载。尽管各种不同形态的抽签方式一直出现在整个中国历史中,但它们主要被用于赌博和占卜。在中国,承包税收[3]是自古就有的做法,而在承包税收的过程中,竞相报价是十分明显的特征;可是它实际上并非拍卖性销售。从明代开始,即使在寺庙里,拍卖以及出售抽奖券也显然不再成为一种募集现金的手段。它们在19世纪的重新出现可能是从西方引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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