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
君臣之禮
《宋記》:太祖皇帝常讀二典,嘆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何近代法網之密耶。於是立法,鞭朴不行於殿陛,罵辱不及於公卿。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法理深害,多得貸死,惟臧吏棄市,未嘗容賞。
錄曰:此宋朝家法過漢唐,後世鮮能及也。夫禮義康恥,人主所以鼓動維持。舉末世於三代之隆者,縉紳之所以異於閒閻,人類之所以異於禽獸,君子之所以別於几民,所繫蓋不細也。至於臧吏,尤為至切,一有所犯,率至不宥。所以終宋之世,雖臣下有罪,苟非臧犯,法當竄逐,人君自請與一善地,未聞有受杖而斃,受戮而辜者。豈非祖宗用心之厚,子孫守法之善乎。
太宗嘗召翰林學士竇儀草制。儀至苑門,見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