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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獻叢刊084-褔建通誌臺灣府
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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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朝福建鹽行西路延平府、建寧府之建安、甌寧、建陽、崇安、浦城五縣、邵武府,東路福州府之羅源、古田、屏南三縣、建寧府之松溪、政和二縣、福寧府,南路福州府閩、侯官、長樂、福清、連江、閩清、永福七縣、興化府、泉州府、永春州、龍巖州。惟臺灣一府,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委臺灣府兼管,官收官賣,以閩浙總督總理,福建鹽法道專理。
       乾隆五十五年,議准福建臺灣原定額餘鹽觔之外,所有埕底泥鹽,帶土刮收,每年約可得二萬石,撥臺灣、鳳山、嘉義、彰化、淡水、澎湖等六廳縣銷售,每年應徵課銀一千八百一十八兩一錢八分二釐,按數徵輸入冊奏銷。
       道光四年閏七月,奏准臺灣府勻銷內地南靖、長泰二縣引鹽。
       總督趙慎畛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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