賜復
順治十一年,詔免順治六、七兩年直省地丁逋賦。十三年,詔免順治八、九兩年直省地丁錢糧逋賦。
康熙三年,詔順治十五年以前民欠各色賦稅悉除之。四年,詔免順治十六、十七、十八三年逋賦。二十五年,免福建二十六年秋冬、二十七年春夏額賦。四十五年,詔免天下逋賦;有已徵在官者,即抵本年正賦。四十九年,通免天下康熙五十年錢糧。五十年,免臺灣府明年租榖。五十二年,諭免天下明年房地租稅及積年逋欠。五十九年,免臺灣府番民銀粟。
雍正二年,諭恩詔議免各省錢糧,自康熙十八年至四十五年止,著加恩將五十年以前舊欠銀米等項,均察明豁免。六年,諭免福建康熙五十五年至雍正四年逋賦三十三萬八千餘兩;其有已徵在官者,除明年正賦。十年,除臺灣彰化縣雍正八年未入銀榖,以凶番初定,紓民力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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