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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獻叢刊116-陳清端公文選
臺廈條陳利弊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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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道捧讀憲檄,憂民體國之心,情見乎辭。臺疆越處海表,民生之為苦、為樂,庶務之宜革、宜因,豈能遁逃憲鑒!固知土壤不能增泰山之高,細流不能益河海之大,顧承下問殷懷,不揣淺陋,謬陳四事如左。
       一、招墾荒田以盡地利。天下之大,利必歸農。生人之大,命無如榖。臺尤宜榖之地也。按北路諸羅縣屬二千三百餘里,南路鳳山縣屬六百餘里,臺邑中路東西五十餘里,其間曠土尚多,棄之可惜。漳泉等郡民居僅一水之隔,應廣為招徠,以閒曠之地處之,使之耕食鑿飲,安居樂業於其中。但須寬偷渡之禁以來之於先,嚴保甲之編以防之於後,至計典屆期則以墾地之多寡、戶口之登耗為吏治殿最。期於民無失業、地無遺利,此臺地之利當興者也。
       一、嚴禁科派以甦民困。海外皆新集之民,生業艱難,為有司者,多方撫恤,猶恐失所,何況加之科派?臺屬三縣之年季科派者莫甚蓋倉一事,通三縣額徵正供粟一十三萬有奇,每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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