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典之作一遵勅旨以本朝官職制度為綱事物名數儀文等級為目凡有籍冊可據者先後具載其因革損益間與見行不同者亦存其舊【如五軍都督府斷事官之類】
一本朝舊籍惟諸司職掌見今各衙門遵照行事故會典本職掌而作凡舊文皆全録而諸書所載事有相關者亦並録之若大明律已通行天下尤當遵奉故於刑部照職掌律令條下分類備載而服制圖則附於禮部
一凡事有綱有目於目之中又有分類多不能悉舉則各以類書而總註其後曰已上某【如已上支給之類】或註於本目之下曰某事附【如鐵券附之類】其類註有不盡者依諸司職掌例各註于本條之下
一事類綱目一依諸司職掌其後所增益職掌所未載者則增立之隨事比類各附于本條之次【如改調之類】
一凡纂輯 ......
非注册付费用户仅能浏览前500字,更多内容,请 注册或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