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四
祭祀
明律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凈室罰俸錢半月致齋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致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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