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谷、果、菜茹非中国物产者〔1〕
聊以存其名目,记其怪异耳。爰及山泽草木任食,非人力所种者,悉附于此。
【注释】
〔1〕本卷仅此一篇,在全书中是第九十二篇,即贾氏自序所称:“凡九十二篇,束为十卷”的最后一卷的最后一篇。照以前九十一篇例,篇题下应有“第九十二”字样,除《渐西》本加这四字外,他本都没有,本译注本仍保留两宋本原样不加。卷内共149个小标题,不能称“篇”,本书称之为“目”。为了眉目清醒和便于引称,在标目下一律加上(一)、(二)、(三) ……的数号。所谓“中国”,指中国北方,即后魏的疆域,主要指汉水、淮河以北,不包括江淮以南,也不包括沙漠以北。所谓“非人力所种”,当然是野生。但卷内所记,并不完全符合这个原则。例如“(二二)”、“芡(二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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