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以太平天国纪元纪年。太平天国纪元起辛开元年,目前考出至己巳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留在陕西军队在保安县牺牲止,前后共十九年(一八五一——一八六九年)。至於在太平天国纪元前后的记事,或用干支纪年,或用公元纪年,或用清朝纪元纪年,则据具体情况而定。
二、本书从太平天国壬子二年正月初一日颁行天历之日起,至己巳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止,一律以天历纪日,夹注夏历或阳历以资对照。在此前后,则用夏历纪日。在己巳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后,凡单书纪日的地方,都加夏历二字,以免与上文天历纪日相混。
三、本书各表造成於一九六三年,即对当时史料,勾稽亦有遗漏,二十年来又有了不少新史料发现,本定一一补入。但逐条插入已成的表中甚为困难,偶一检查未周,辄致错乱或重复。因此,经再三考虑,为免表中有错乱重复情况,故决定俟将来将新史料另告补表单独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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