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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志稿度支志
第十五卷 军饷奏疏
清 · 缪荃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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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巡抚李鸿章奏报苏沪军需第一案收支款目折
       同治四年二月
       奏为苏、沪军需第一案收支款目总数开列清单,恭折奏祈圣鉴事。
       窃准部咨:同治三年七月初七日奉上谕: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办理军务未经报销之案,准将收支款目总数分年份起,开列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等因。钦此。当经转行钦遵。旋据督办报销局苏州藩司刘郇膏等具详:湘、淮水陆各军粮饷、恤赏、随营文武官弁盐折、采办杂支、制造战船等项,应分别正、杂款目,请自同治元年四月起至二年六月底止为第一案,自二年七月起至三年六月底止为第二案,其补发元年三月底以前原部各军正、杂各款,及所收皖省拨解之款,毋庸划归皖省,统归第一案另列收放。又上海原设军需制造各局并松、沪原存旧部兵勇粮饷、恤赏,应截至元年十月初三以兼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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