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宗时,夷务孔亟,国用颇不足,户部尚书孙瑞珍请开捐举人例,准其一体会试,每人银十万两。当时捐者二人,一为广东潘仕诚家,一为吾省黄宗模家。后御史某奏参曰:“自开捐以来,凡贩夫贱子与目不识丁者,皆可佩印绶,居民上,士人无不丧气。所恃者,科甲一途,尚堪鼓励人才耳。今举人复可捐,则寒窗攻苦之士,其气愈馁矣。孙瑞珍世代科第,不应忘其本来而献此谋,以失天下士心也。”宣宗阅之,立命停止。谕军机拟旨,已捐者毋庸撤销,但须圆其说以晓人。
有援大臣功臣死后赐子孙举人之例以上者,宣宗曰:“祖宗开国以来,赐大臣功臣后嗣举人,实为旷典,矜重之至。或数十年而来有者,或数十人而不得者,语不相称。”
忽有一章京某拟旨曰:“某某捐银若干,不过援年老诸生之例,赐以举人,以后永不为例。”宣宗大悦,谓得体统。盖本朝定例,生员年七十者,钦赐副榜;八十者,钦赐举人;九十者,钦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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