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春,予复至沈方伯署中,访基隆失事状,得二说焉。
一谓误于李某。李某者,籍广东,职太守,制军私人也。委理台北粮台,即侵饷银数十万,无计开销,惟幸军败以掩覆之。
一日,刘中丞与法人大战,法势将北,李忽即报曰:“沪尾失守矣!”沪尾者,离台北府城六十里要口也。沪尾失,则府城难保。而刘军前后受敌,中丞遂麾军退,急回救府城,法遂乘势据有基隆。及至府城,知无其事,即遣人执李某,已不知何往。或云,早遁入法军矣。
一谓非尽关李某之罪,中丞实受要人旨,谓宜让法人一步,为日后议和之地,故借此以退军。不然,此何等事?何信李某之深,而不复探其确否也?且中丞非不善谋善战者,当六月初旬抵台北,百无预备,未十日,而法即来攻,然尚败之而去。况法人再攻基隆,乃在七月二十以后,有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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