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奉郎守太常少卿充秘閣校理林億等校正
傷寒方
勞復第二論 食忌 方
論曰:凡熱病新瘥,及大病之後,食豬肉及羊血、肥魚、油膩等,必當大下利,醫所不能治也,必至於死。若食餅餌、粢黍、飴哺、膾炙、棗栗諸果物脯脩,及堅實難消之物,胃氣尚虛弱,不能消化,必更結熱,適以藥下之,則胃氣虛冷,大利難禁,不下之必死,下之復危,皆難救也。熱病及大病之後,多坐此死,不可不慎也。
病新瘥後,但得食糜粥,寧少食令饑,慎勿飽,不得他有所食,雖思之,勿與之也。引日轉久,可漸食羊肉白糜,若羹汁、雉兔、鹿肉,不可食豬狗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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