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奉郎守太常少卿充秘閣校理林億等校正
解毒并雜治方
解五石毒第三論 方證
論曰:人不服石,以庶事不佳。惡瘡、疥癬、溫疫、瘧疾,年年常患,寢食不安,興居常惡,非止己事不康,生子難育。所以石在身中,萬事休泰,要不可服五石也。人年三十已上可服石藥,若素肥充,亦勿妄服;四十已上,必須服之;五十已上,三年可服一劑;六十已上,二年可服一劑;七十已上,一年可服一劑。
又曰:人年五十已上,精華消歇,服石猶得其力。六十已上轉惡,服石難得力,所以常須服石,令人手足溫暖,骨髓充實,能消生冷,舉措輕便,復耐寒暑,不著諸病,是以大須服之。凡石皆熟煉用之。凡石之發,當必惡寒、頭痛、心悶,發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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