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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注疏
卷二 诸侯章第三
唐·唐玄宗注 宋·邢昺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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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正义曰:次天子之贵者诸侯也。案《释诂》云:“公侯,君也。”不曰诸公者,嫌涉天子三公也。故以其次称为诸侯,犹言诸国之君也。皇侃云:“以侯是五等之第二,下接伯、子、男,故称诸侯。”今不取也。
       “在上不骄,高而不危。诸侯,列国之君,贵在人上,可谓高矣。而能不骄,则免危也。制节谨度,满而不溢。费用约俭谓之制节,慎行礼法谓之谨度。无礼为骄,奢泰为溢。高而不危,所以长守贵也。满而不溢,所以长守富也。富贵不离其身,然后能保其社稷,而和其民人。列国皆有社稷,其君主而祭之。言富贵常在其身,则长为社稷之主,而人自和平也。盖诸侯之孝也。
       [疏]在上至孝也。○正义曰:夫子前述天子行孝之事已毕,次明诸侯行孝也。言诸侯在一国臣人之上,其位高矣。高者危惧。若不能以贵自骄,则虽处高位,终不至於倾危也。积一国之赋税,其府库充满矣。若制立节限,慎守法度,则虽充满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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