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的贵族政治的制度下,传统法把人分为3种地位或等级:僧侣、贵族为两个特权等级,全国绝大多数人为第三等级。这种等级划分构成法律差别的正式结构。它在理论上基于不同的社会作用,而实际上是承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贵族的理论活动为此辩护;教会为确立自己的社会优势地位实际上也接受这种不平等。
等级制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那时,进行祈祷的人,从事战争的人和以劳作供养他人者之间的差别已经出现。僧侣等级最古老,教规法则最初就为它确定了特殊地位。后来,在世俗人中逐渐形成了贵族这个社会成分。那些既不是僧侣又非贵族的人们便构成了第三等级的前身——“劳动者”阶层。然而第三等级的形成是缓慢的。最早出现的只是市民阶级,即执有特许证的城市中的自由人。农村中的平民自1484年首次参加第三等级代表选举后也进入这个等级中。等级制逐渐巩固下来,并被王朝所接受。于是等级差别便成为约定俗成的王国基本法律。伏尔泰在《论各民族的风俗与精神》(1756年)中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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