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呂祖謙 撰田制
制度
井田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税斂之事 受田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衆男為餘夫亦以口授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 任田載師掌任土之法以㕓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代田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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