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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社会概略
第三章 借贷   第二节 借贷之质物
近代 · 甘锦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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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押当物产,称为“贴赁”“贴典”“质”“质当”“质举”“质卖”“倚质”“典质”等,名称不一。《旧唐书》卷九四《李峤传》:“诸田,不得贴赁及质”;《通典·食货志·田制》:“自贴买得田地”;《唐会要》卷八五:“籍张此田,不过汝所贴买耳”;《旧唐书·宪宗本纪》下:“旧第已质于人”,皆属于典质之事。兹分为不动产质、动产质与人质三项言之。
       (一)不动产质
       唐代田地,依法不得典当,然从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可以通融,《通典·食货·田制》引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云:
       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还,地还本主。若从外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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