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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论丛
北宋关于家庭制度之法令
张荫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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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地理志》于涪陵一地,独记其“民……亲在,多别籍异财”。据此,以涪陵以外无此俗,至少此俗并不普遍,然据《长编》载,仁宗天圣间,“通判桂州王告言:‘刘氏(南□□)时应祖父母、父母在,孙子既娶,即令析产。其后,富者数致千金,而贫者或不能自给,及朝庭平岭南乃知法不得以异居,争讼至今不息,请条约之。’”(文见天圣七年五月)据此,则广南亦有亲在其子别籍异财之俗,福建及江南亦有此俗,其证见后。
       《宋会要辑稿·刑法二》载,太祖“乾德六年诏……近者西川管内,及山南诸州,相次上言,百姓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别籍异财,仍不同居。诏到日仰所在长吏明加告诫,不得更习旧风。如违者并准律处分”。此事,李焘《长编》及《宋史·本纪》均记之而较略。二书并系此事于开宝元年六月。按开宝元年即乾德六年,是年十一月始改元开宝,《长编》及《本纪》已追改,而《会要》则仍旧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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